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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情期間「勞工出差、口罩配戴」怎麼做? 南市勞工局報您哉
全球新冠肺炎疫情仍未退燒,邇來南市勞工局接獲許多勞工對防疫情期間外派出差及配戴口罩等權益問題詢問,為了讓勞雇雙方更清楚相關規定,南市勞工局針對相關議題逐一說明,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相關資訊、最新公告、防疫宣導等可參閱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或撥打免付費防疫專線1922(或0800-001922)。
南市勞工局王鑫基局長表示,這波無預期的疫情打亂了勞資雙方的腳步,許多產業佈局全球受到蠻大的衝擊,但只要勞資雙方同舟共濟一定可以穩定腳步度過難關,再創勞資共榮希望家園的遠景。針對疫情期間外派出差及配戴口罩等問題,處理的規定統一由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勞動部及職業安全衛生公告內容為主,南市勞工局也幫勞資雙方整理以下相關內容以供遵循,資料來源為勞動部全球資訊網-防疫相關勞動權益專區之相關問答(網址:https://www.mol.gov.tw/topic/44761/45003/45004/),勞工赴中國大陸或其他經政府列為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目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第三級國家為全球)之國家工作之勞動權益Q&A,分述如下:
【外派出差】錦集:
- 一、雇主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疫情,應以勞工健康安全為最優先考量,如非必要,應避免指派勞工前往第三級疫區工作,可改採視訊或電傳等其他方式來維持營運經營,或與勞工協商調整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
- 二、雇主如確有必要並經勞工同意,指派勞工至第三級疫區工作,應確實評估感染風險,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 三、若雇主基於經營需求,確有必要指派勞工赴第三級疫區工作,應提供勞工完善之預防設備及措施。如勞工認為雇主未提供職場防護措施,得拒絕赴第三級疫區工作。
- 四、勞工如認為雇主未提供必要的職場防護措施,而拒絕前往疫區工作,記得要進行相關蒐證。另外,雇主對於提供完善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有舉證義務。
- 五、勞工拒絕赴第三級疫區工作,非屬勞基法第12條第6款所稱「無正當理由曠工」,雇主不得對勞工有任何不利處分(包含解僱)。
【配戴口罩】錦集:
另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9.01.31回應外界配戴口罩之疑問,說明如下:
- 一、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目前發布訊息,有感染之虞醫療院所,其所有工作者應全程配戴口罩,同時呼籲口罩使用時機仍應著重在「看病、陪病、探病等情形配戴,有呼吸道症狀者應戴口罩,有慢性病者外出建議戴口罩」。
- 二、現無感染之虞的各行業廠場,雇主無需強制勞工一律戴用口罩,如勞工自行配戴也不能禁止。
- 三、目前口罩已由政府徵調統一配置運用,醫療院所以外其他各類工作場所配戴口罩的必要性及時機,勞動部職安署所訂指引會依循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防疫措施辦理。
202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