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專區
有關勞資爭議調解及勞動檢查 作業流程勞工局說明稿
108.06.16
回應內容:
媒體報導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資方未出席僅文書答覆資方主張,調解作為只能跟勞方說調解不成立,可循民事訴訟主張權益及勞動檢查時未回應且對資方所提供資料真偽未能檢視等報導勞工局說明如下: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3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未出席者處新台幣2千以上1萬元裁罰,因勞工局為行政機關不是司法單位,僅能行政裁處未具強制拘提之職權;另依勞動基準法第74條規定: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 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於接獲前項申訴後,應為必要之調查,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勞工。是以除非勞工申訴時未留任何通訊管道例如地址、連絡電話、e-mail…等不能回應外,勞工局均依法定作為回應陳情人,此外勞動檢查時除依事業單位所提供資料外,並會探求其他佐證資料例如生產報表、訪查相關勞工、用盡其他各種方式釐清爭議,絕非照單全收,以維勞工權益。